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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时间:2022-11-25   访问量:1184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挖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与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因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挖矿”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21年5月,原告某天公司与被告某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由某马公司为某天公司提供P盘服务。服务过程中,某天公司以某马公司未按时足额完成P盘服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和保证金合计29.5万元。某马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P盘服务,以某天公司拒付剩余服务费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和违约金。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天公司与某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委托某马公司进行P盘服务,目的在于参与虚拟货币网络“挖矿”活动,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我国相关部门已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案涉及的“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因此,双方签订的“挖矿”合同因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陈宇帆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前述一系列监管政策可以看出,我国虽然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挖矿”行为涉嫌犯罪,但“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故由其展开的合同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某天公司与某马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委托某马公司进行P盘服务,目的在于参与虚拟货币网络“挖矿”,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该活动涉及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因此,某天公司主张的本诉诉讼请求,以及某马公司主张的反诉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当前,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探索遵循减污降碳生产经营方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答疑解惑


什么是“P盘”和“挖矿”?


“P盘”是Proof of Capacity的简称,中文直译就是容量证明的意思,利用CPU或者显卡通过独特的算法将硬盘写满哈希数据,这个过程就叫P盘。


“挖矿”就是在P盘完成后将硬盘上的哈希数据扫盘提交到主网验证,从而达到挖取虚拟货币的最终目的。


“挖矿”项目隐患多


我国虽然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挖矿”行为涉嫌犯罪,但“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而且“挖矿”活动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比如,一些非法组织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挖矿等专业术语向普通人宣传、发展下线,可能触犯非法传销罪;一些“挖矿”平台沦为实控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而进行诈骗的“工具”,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另外还可能涉及到有关计算机犯罪,如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国家多次明令整治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022年4月29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活动贡献度低,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天河法宣

题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忧子

广州日报·新花城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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