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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长春:数字人民币同实物货币一样,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

时间:2022-09-16   访问量:1163

北京商报讯(记者刘四红)9月15日,央行数研所所长穆长春在“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发表演讲,分享了关于数字人民币价值特征法律问题的思考。


穆长春表示,价值特征赋予数字人民币货币的法律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


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即任何占有货币的人都将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该规则强调以货币的现时占有状态判定其所有权归属。穆长春指出,货币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高度流通性和替代性,不适用特定物的法律规则,不应在法律现实占有货币之外再创设对货币支配的所有权。人们创制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最重要的目的是便利交易,使用货币直接交换财物、购买商品、清偿债务具有较高的便利性,人们已经习惯这样的交易方式。一旦将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分离,交易时必将增加明确所有权真实性的负担,人们会不愿意使用货币交易,极大增加交易成本,货币的流通优势将会丧失,损害正常的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因此,以现实占有推定其为货币所有权人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是法定货币所有权认定的基本法理。数字人民币同实物货币一样,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数字人民币以币串体现价值,储存在用户在运营机构端开立的钱包内,并通过钱包进行支付结算。用户是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人,通过对钱包的占有和控制实现对数字人民币所有权的公示。


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是以币串交付的方式完成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同样适用于作为特殊动产的数字人民币所有权变动。付款人为购买货物或劳务等原因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通过向收款人转移数字人民币币串的占有完成交付,同步发生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支付完成后,付款人失去对交付金额的数字人民币的占有和控制,收款人获得所有权,收付款双方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余额和币串信息同步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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