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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投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2-07-08   访问量:1231

案情回顾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杨某主张王某向其借款80000元,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并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杨某手持向王某的微信转账凭证,称该转账款项系给王某的借款。为查明转账款项的真实用途,法官要求杨某出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查看杨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双方在微信中交流均系围绕投资某虚拟货币进行。在法官的不断追问下,杨某承认其与王某合资投资虚拟货币,该80000元转账系用于合伙投资虚拟货币而追加的保证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诉请。


法官说案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金融部门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通过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杨某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系投资虚拟经营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驳回原告杨某诉请。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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