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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非法集资十类陷阱

时间:2022-05-24   访问量:1258

近年来,不法分子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利用人们急于投资获利心理,打着艺术品投资、网络科技、养老保健等投资理财的幌子,以高回报、低风险等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导致不少参与者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为帮助广大群众更好分辨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我们汇总整理了十大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本质,识别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投资方式、各类交易平台编织的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一:

以“投资入股”名义非法集资案

某投资有限公司,在省内9个地市和北京市设立代办处,在各地(主要是农村)设立代办点,以入股(股金1-2万元)发展各级代理人并给予不同业务提成的模式,先后设立27个代办处、657个代办点,以高额返息和送礼品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该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为2.4万余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为24.23亿余元。

【案件警示】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在于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极度自信,有捞一把就跑的心理。特此提醒广大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二:

以“电子商务”名义非法集资案

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依托其链接厂家、县级代理商及加盟商之间的电商平台,先后推出3个APP。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发展代理商、加盟店、会员等形式,吸引不特定投资群众注册成为会员,以每日签到可获高额返利的奖励政策诱使会员预存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8年5月,该公司非法集资金额共计23亿余元。另外,2018年3月至4月,该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刷流水返利的方式非法集资,集资金额共计35亿余元

【案件警示】本案中假借“电子商务”销售进行非法集资,并没有销售商品的真实目的。此案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说明生活中仍有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案件三:

以“炒外汇”名义非法集资案

非法集资人占用某商务大厦,在房间内摆放“某资本集团”中国境内推广与服务业务的代理授权书,通过微信、讲课、谈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某资本集团”,介绍该公司系炒外汇、理财、投资分析的合法公司,投资款用于该集团炒外汇,客户可得高息红利,经查证该“某资本集团”投资业务并未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集资人诱骗投资群众通过网络登录注册为“某资本集团”会员并签订“年度合作框架协议”,其中部分群众直接将款项汇至段某某等指定的“某资本指定账户”。经司法鉴定审计,报案投资金额2067余万元。

【案件警示】该资本集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给付高息回报,直接、间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很大诱惑性,其之所以能够滋长蔓延,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二是群众对非法集资认识不足,投机暴富心态作祟。这也警示社会公众面对高利息诱惑时要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选择合法投资渠道。


案件四: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非法集资案

非法集资人注册成立某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抱团养老、候鸟养老、居家养老、旅居养老、生态养老、温泉养老、智能养老等方式为幌子,通过设立分公司、发展销售人员、在人口密集场所散发传单、上门服务、组织群众参观体验中心、集中讲授床位销售模式、组织购买床位的群众外出旅游等方式,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虚假宣传该项目是国家扶持的重点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认购床位群众一定优惠,诱骗群众购买床位和各类服务卡。自2016年9月至案发,某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销售床位和各种卡的方式吸收资金1.2亿元,涉及1521人。

【案件警示】本案系面向老年人实施的犯罪,某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医养结合、旅居养老、温泉养老为噱头,以散发传单、上门服务、参观体验等宣传方式,以承诺认购、预定养老床位后每年有7%-10%回报为诱饵,诱导群众缴纳认购、预定金。同时,某某养老公司还向集资群众销售居家卡、旅居卡、介护卡等,以提供家政服务、组织旅游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案件五:

以“直接借贷”名义非法集资案

非法集资人张某某出资设立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公司办公场所内,以每月支付1.5%利息为由,通过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条”借款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放贷,获取的高额利息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返还受损集资参与人。

【案件警示】张某某在管理某公司期间,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张某某作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非法放贷所获得的利息、给张某某等人的分红均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特此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高利诱惑,理性投资,警惕非法集资。


案件六: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案

董某某先后以虚构的“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某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面向村民吸收存款,并以“某财物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个人名义面向村民办理委托理财手续,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鉴定审计,董某某共向243名本村村民吸收存款1364万余元。

【案件警示】本案系面向基层农村群众实施的犯罪,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影响。特此提示广大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不仅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会血本无归,得不偿失

案件七:

以“P2P”名义非法集资案

某公司通过其名下P2P小额借贷平台,安排公司客服员工和风控部门员工利用公司员工名义和借用他人信息发布虚假借款标,满标后指挥以上虚假借款人员将借款转账至该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变相非法融资。截至该公司爆雷,共5500万元未偿还,涉及集资人员300余人。

【案件警示】本案系面向有意愿投资群众实施的犯罪,非法集资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目的,设立P2P借贷平台,发布多个虚假借款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八:

以“存款”名义非法集资案

司某某从1996年开始在村里做银行代办员,代办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2013年被取消代办员资格后,司某某又假冒某银行代办员的名义继续以开白条的形式吸收村民存款,其将吸收的资金用于自己家庭成员消费、购买车辆、做生意等,肆意挥霍,致使吸收的资金不能返还,截至2022年3月16日,共吸收57人存款256万元未退还。

【案件警示】本案系面向基层农村群众实施的犯罪,司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欺骗群众自己可以有权代办正规银行的存款、取款业务,司某某以集资诈骗犯罪为目的,以正规代办为幌子,诱骗群众到其处存款。特此提醒广大群众,到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存款,增强防范意识,警惕集资诈骗,保护好来之不易的钱袋子

案件九:

以“股权投资”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2年7、8月份,任某某组建某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8日某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成立服务中心,赵某某担任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自2012年12月份至2014年12月份以来,任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向代办员公开集中宣讲公司实力大,有保障,存钱利息比银行高,鼓励代办员吸收存款,共涉及322户513笔,共计5229.69万元,造成群众巨大损失

【案件警示】任某某伙同他人组建某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宣讲、招募片长、代办员、鼓励代办员吸收存款的方式,吸收不特定人群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醒广大群众,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勿因贪图眼前的利益误入歧途,触犯刑律。

案件十:

以“购物充值”名义非法集资案

自2016年以来,张某通过网络电商平台注册商铺面向全国会员出售衣服、鞋、手机等生活用品,商品标价高于市场价格数倍让会员在商城内购买商品,会员在得到商品的同时,还承诺以日分红万分之五的方式按规定期限全额返还本金,免费得到所购商品,再让会员先得到商品后,为达到自己非法吸收存款金额最大化,张某通过微信群等方式以发展会员购物获得提成的形式招募宣传员,通过宣传员建立数个微信群介绍会员在其注册的网络商城上充值高价购物,以骗取更多的钱财。经审计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返还本金金额1817万元,涉及受害人数共计998人。

【案件警示】张某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通过发展宣传员推荐客户注册会员,以宣传手机试用、自选试用、商城充值等方式,让客户在平台高价购买商城物品,规定期限返还本金到会员账户向客户吸收存款,致使平台客户无法返现。提醒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远离高息诱惑,警惕非法集资


风险提示:

1.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此外,即使通过正规的渠道参与投资,自享收益的同时也要自担风险。

【来源:邢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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